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明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必须合法真实标注化妆品功效,并公布功效宣称的依据,接受社会监督。《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包括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家药监局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上述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当然,化妆品的有些功效可以通过感官直接感知的,消费者可以直接判断是否具有所需要的功效,这类功效则可以免于提交相应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