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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省钱?蛇胆汁“偷工减料”遭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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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质量关乎生命健康

然而部分企业却为逐利突破底线

以下3起案例

暴露的违法操作令人警醒

减料造假,蛇胆川贝胶囊为劣药

2013年3月,某司杨某为省成本,伙同生产部主管秦某、质管部主管宋某等5人,在生产130301批号蛇胆川贝胶囊时蓄意减少蛇胆汁投料。他们伪造称量备料记录、成品检测报告等文件,共售规格为24粒/盒胶囊19600盒、12粒/盒胶囊共26400盒、36粒/盒胶囊共4500盒,销售货值共计155425元。经检验,批次蛇胆川贝胶囊蛇胆汁含量严重不符合《中国药典》2010版一部标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该批次的蛇胆川贝胶囊被明确判定劣药

天竺黄中药饮片不符合标准,定性为劣药

某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发现,某中药饮片公司生产的批号20200328天竺黄吸水量不达标。经查,该公司于2020年3月28日至2020年4月1日期间组织生产该批号天竺黄19.2kg,取样0.2kg用于检验和留样,2020年5月4日、6月23日将成品全部销往A市中医院,销售价格800元/kg,违法所得16000元。依据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有关规定,该天竺黄被定性为劣药。

65家银杏叶提取物及制剂企业涉违法

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对违法生产销售银杏叶提取物及制剂行为处罚意见的公告,65家银杏叶提取物及制剂企业涉违法行为,59家产劣药被罚。具体包括:4家企业外购无资质企业生产的银杏叶提取物进行贴牌销售,导致游制剂企业生产的药品被认定为假药劣药,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4家因调换产品留样、逃避监督检查等情严重,拟被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42家因违法生产假劣银杏叶制剂,被当地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处以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罚款;5家企业因情节较轻被警告;4家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银杏叶提取物生产企业被提请关停;8家涉事企业因生产劣药等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一)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

(二)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

(三)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

(四)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五)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六)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安安提醒

202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以下简称《中国药典》)

已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药品研制、生产(进口)、经营、使用

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单位

均应当遵循的法定技术标准

《中国药典》作为我国药品基本标准,是药品上市的“门槛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药品所含成分与标准规定成分不符的为假药,成分含量不符合标准的为劣药。

律师解答

问题一:消费者买到劣药,能要求哪些赔偿?

答:一、消费者可要求赔偿实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用药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劣药导致人身损害(如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等)或财产损失(如药品费用)的,消费者有权要求药品生产者、经营者或医疗机构赔偿全部实际损失。

二、消费者可主张惩罚性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问题二:企业被查出生产劣药,主动召回能减轻处罚吗?

答:企业被查出生产劣药后,主动召回产品通常可以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但具体是否减轻以及减轻幅度需由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若企业及时启动召回、未造成危害后果属于“消除危害后果”的行为,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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