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糖果制品”
外包装、形态与普通糖果高度相似
看似正常,却非法添加药物成分
宣称有“抗疲劳”“补肾壮阳”等保健功效
实则暗藏健康风险
威胁消费者身心安全

糖果制品中检出违禁成分
这些伪装食品千万别碰
近日,S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最新一期食品安全抽检结果显示,一款名为“爱必享”的糖果制品中,检出西地那非含量高达125000毫克/公斤(即每公斤125克)。西地那非,即大众熟知的“伟哥”,是一种5型磷酸二酯酶(PDE5)抑制剂,是严格受控的处方药,国家明令禁止将其添加进任何普通食品中。

类似的违法案例还有2025年4月,H市市场监管局对某营养阁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有待售的2盒幸福三宝食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票据。经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显示,那非类、拉非类物质检测阳性,监管部门随即对上述食品实施扣押并抽样送检。经进一步送检,检验报告显示幸福三宝未检出西地那非成分,但检出他达拉非成分,含量为3810毫克/公斤。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鉴于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H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安安提醒
那非类、拉非类物质是指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等药物及其衍生物,临床上主要用于治疗男性性功能障碍,代表药物包括西地那非(俗称“伟哥”)、他达拉非等。这类药物通过扩张血管来发挥作用,是严格受控的处方药,国家明令禁止将其添加进任何普通食品中。
部分不法商家将其掺入酒类、压片糖果、咖啡等食品中,以“功能性食品”名义宣称具有“抗疲劳”“补肾壮阳”等功效,长期食用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这类违规产品的目标人群主要是成年男性群体,但其最大的安全隐患在于,外包装与普通糖果几乎没有区别,无论是糖果样式的包装纸,还是压片糖果的形态,都极易和普通零食混淆,摆放在一起几乎难以分辨。儿童误食的安全隐患始终存在,一旦儿童误食送医不及时,很可能会引发急性肝损伤等严重不良反应。
律师问答
1.标称生产企业被假冒,涉案产品致消费者健康受损,正规企业是否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标称生产企业被假冒,涉案产品致消费者健康受损,正规企业是否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此处的“生产者”应理解为实际生产者,而非被冒用名义的企业。若正规企业能证明其并非实际生产者,则不属于该条规范的责任主体。
若正规企业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未生产涉案产品(如生产记录、产能证明、采购台账等),法院可能依据产品标注信息推定其为生产者,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正规企业存在过错或管理疏漏,如存在对产品标识管理不善、未及时防范冒用风险等过错,导致消费者因假冒产品受损,可能需承担相应责任。若正规企业与假冒者存在业务合作、资金往来等关联,且无法证明与涉案产品无关,可能被认定需承担连带责任。
2.消费者购买到非法添加西地那非的食品,可主张哪些赔偿,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①可主张的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可主张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可主张因食用该食品遭受实际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等)。
②消费者举证责任:
证明购买食品的事实(如购物小票、支付记录、食品实物等);
证明食品存在非法添加西地那非的情况(如检测报告、专业机构鉴定等);
若主张实际损失赔偿,需提供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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